可以不用查處的無證無照經營情形有哪些?2016年2月1日工商總局對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修改,起草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上報國務院。送審稿規定三種無證無照經營情形不用查處。
不予查處的無證無照經營情形:
1、明確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無須取得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經營活動;
2、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無須通過許可審批的服務性經營活動;
3、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農副產品。
依照現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工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都負有查處無證無照、無證有照行為的職責。而擬修改的意見稿的制定旨在解決工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職責交叉重疊的問題,統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效率。
無證經營是指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意見稿規定,法律、法規對“無證經營”查處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定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查處部門或者查處部門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無照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法只須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已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無照經營由工商部門予以查處。
意見稿規定了工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許可審批部門對涉嫌無證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同時明確,查處部門應當將無證無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完善信用監管。對于具備法定辦證辦照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