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創業企業的不斷增多,以及創始股東日益敏感和強烈的控股需求,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公司股權設計中會出現同股不同權(下稱“非標準股權”)的情形。這類設計一方面很好的解決了初創型企業對創始股東的引領需求問題,但同時也因法律的不明確規定而為后期這類股權的流轉潛藏了不確定性風險。
一、非標準股權的流轉情形
雖然非標準股權是因創始股東的特別需求而設立的,但人生無常,當①創始股東遭遇意外身故;或②創始股東因商業考慮或其他情形需要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其所持有的非標準股權將不得不進入流轉環節。
二、非標準股權流轉時的問題
非標準股權轉讓(含交易、贈與和繼承等)時,受讓方取得的股權面臨如下問題:
1、當非標準股權部分轉讓時,受讓方是等比例受讓包含優先權能的非標準股權?還是僅受讓相應比例的普通股權?
2、當非標準股權全部轉讓給創始股東外的第三人時,受讓方能否取得非標準股權的全部優先權能?
3、在轉讓雙方并無明確的合同約定情形下,受讓方所取得的股權是何種性質的股權?
三、非標準股權轉讓的法律分析
創業型公司早期,創始股東基于掌控公司的需要,會通過章程設定非標準股權,一般為包含優越投票權和普通分紅權在內的綜合權能。但是,這種權利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其轉讓亦不同于普通權利的轉讓。
1、非標準股權能否轉讓
非標準股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只不過相比于其他普通股權,其具有優越的投票權和普通的分紅權;而且目前法律法規并無明確的禁止或限制非標準股權轉讓的規定。
因此,非標準股權依法可以進行轉讓。
2、非標準股權中的優先投票權能否轉讓
如上所述,非標準股權中的優先投票權是基于創始股東的特定訴求而設定的,一旦離開創始股東流轉至非創始股東,該等優先投票權將失去其原始功能;況且將優先投票權轉讓給非創始股東的第三人,也將對存續股東之間的和諧與穩定產生不利影響。這種與特定人身權利密不可分的投票優先權應當不具有可轉讓性;
其二,創始股東的優先投票權,可以理解為初創企業的其他股東將其按出資比例所享有的投票權能的一部分讓渡給創始股東,這種讓渡是基于創始股東能夠更好的帶領其他股東和公司穩健快速成長。從這個意義上講,創始股東的優先投票權是一種附條件的優先權,即這種權能只能從屬于創始股東而非其他人;否則,當初讓渡部分表決權的其他股東將有權收回他們讓渡的部分權能。
因此,若創始股東的非標準股權轉讓導致第三人取得了優先投票權時,這種轉讓將可能侵害原其他股東附條件讓渡出去的權利,構成不法轉讓,導致這種轉讓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非標準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當發生非標準股權轉讓行為時,由于附著于創始股東的優先表決權并不能自由地按照創始股東的意愿而轉讓給第三人。因此,非標準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就演變為:
第一,創始股東將其所享有的普通分紅權轉讓給了第三人,使得該第三人受讓而成為對公司具有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股東;
其次,由于優先表決權并不能脫離創始股東而隨之轉讓。因此,受讓股東僅受讓與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比例的普通投票權,從而使受讓股東獲得完全的普通股權;
其三,由于創始股東對包含優先表決權在內的股權進行的轉讓,將使得該等優先表決權自動按比例回流到原股東的股權中。于是,公司的差異化非標準股權狀態恢復為同股同權的普通股權狀態。
五、非標準股權部分轉讓后創始股東的權利
根據上述分析,當非標準股權部分轉讓時,由于受讓方僅取得包含相應比例的分紅權和投票權在內的股權。因此,作為創始股東的轉讓方還將繼續享有剩余部分的優先表決權,繼續對創業企業施加超額影響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