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內轉讓:
即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二、對外轉讓:
1、有約定即要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即要法定。
(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二分之一的人同意才行。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則不用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的。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天之內未答復的,將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將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相等條件下,其他股東購買權有優先;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就會按照轉讓時每個人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和公司章程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2、強制轉讓:人民法院按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那天起滿“20天”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