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采取虛假簽名等其它欺詐手段取得公司股東變更登記而引起的糾紛、訴訟越來越多,所以對于工商登記的審查就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接下來跟著小微律政小編一起看看吧。
近年來,因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采取虛假簽名等其它欺詐手段取得公司股東變更登記而引起的糾紛、訴訟越來越多,由此引發了學界和實務界對登記機關在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過程中應承擔何種審查責任的討論和思考。
工商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股權轉讓文件,依法負有形式審查義務還是實質審查義務?兩種審查義務所導致的工商局的法律責任完全不同。本文將以法院裁判案例的方式,對此予以剖析,以饗讀者。
一、假冒股東簽字轉讓股權的工商局未核實就有過錯
【裁判要旨】 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登記過程中,不僅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應以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合理行政原則為依據、以登記機關判斷與識別能力為限度、在專業范圍內對申報材料中的簽字蓋章等內容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
雖然福星公司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但縣工商局對股東簽名的真實性未予以核實,未盡審慎審查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案件來源:案號 一審:(2010)崇行初字第7號 二審:(2011)撫行終字第42號。
二、工商局對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只進行形式審查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材
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進行審查。建議先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解決民事法律關系。
案情:2003年8月,黑龍江省牡丹江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006年11月9日,牡丹江市工商局準予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于某。后牡丹江工商局又將此變更登記予以撤銷。2007年8月15日、2009年7月29日,牡丹江工商局先后根據法定代表人張某、劉某的申請,將xx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與劉某。2010年6月4日,牡丹江工商局準予xx公司將法定代表人劉某變更為王某。
于某等三人認為王某未取得公司74.728%的股權,公司第二屆第四次股東大會決議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方式的規定,王某提交的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材料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并且牡丹江工商局超期辦理此變更登記。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牡丹江工商局作出的變更登記,并吊銷法定代表人為王某的營業執照。
裁判: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江工商局準予xx公司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于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
于某等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江工商局有權依法為xx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根據xx公司的申請,牡丹江工商局對其提交的以上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準予其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無不當。于某等三人主張牡丹江工商局超期辦理變更登記問題,因該程序瑕疵未對利害關系人王某的實體權益造成影響,王某也未對此提出異議,更未對于某的權利造成影響,上訴人以此主張撤銷該行政行為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工商局無權審查申請變更登記文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工商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機關,華利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決定作出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且所作出的變更決定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工商局應當依法予以變更登記。
工商局無權對實際內容進行審查。
案件來源:xx集團有限公司訴蒼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記一案在蒼南法院審結。
四、工商局無權因第三人提出異議而不予登記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原告在向被告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提交的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理應為原告進行股東變更登記。即使轉讓方辛某提出書面異議,被告需對申請文件、材料進行核實,但原告提交的股權轉讓材料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確認,可以確認原告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被告理應為原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案件來源:臨澧縣人民法院。
五、第三人僅對股權轉讓提出異議但并未訴訟,工商局依申請變更股權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東城工商分局是本市東城區公司登記機關,具有對轄區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相關公司進行登記的行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的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案中,中企華公司向東城工商分局申請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時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的規定。
解彥平及其委托的律師雖在東城工商分局作出本案被訴的變更登記行為前,向東城工商分局提交了不同意東城工商分局辦理被訴股權變更登記的《聲明》及《律師函》,但其尚未就該股權變更行為的事實基礎即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提起仲裁或民事訴訟。在此情況下,東城工商分局在向中企華公司核實了有關情況,并在該公司提交了《關于解彥平股權轉讓的說明》、《關于繼續辦理解彥平股權轉讓工商手續的申請函》、《關于解彥平股權轉讓的說明》、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其余股東對解彥平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名真實性的《承諾書》等補充材料后,作出被訴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5)二中行終字第474號。
六、先有股東真實簽字的變更決議后向工商局提供假冒股東簽字的同一決議,工商局辦理變更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變更登記行為系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內部已經形成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進行登記,以取得公示效力的法律行為。本案中,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第三人天職公司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時,在該公司內部已經形成了相關的公司變更決議,在相關股東之間也已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雖然第三人天職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原告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所簽,但該情形尚不足以推翻原告已經在相應的公司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訴登記行為具備相應的事實基礎,該事實基礎并不因提交材料的簽字虛假而消滅。同時,被告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過程中,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當場作出了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其作出的公司登記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案件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海行初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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