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著作權,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文學藝術等,而計算機軟件則是一個新增加的保護對象。由于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和計算機軟件蘊涵的巨大經濟利益,計算機軟件保護成了一個熱點問題,突出的標志就是一系列的軟件著作權糾紛。在此,我們特意邀請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劉春田教授談談有關軟件著作權方面的幾個問題。
記者:和文學藝術等其他著作權保護對象相比,計算機軟件雖然也受著作權保護,但卻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那么就著作權保護而言,計算機軟件有哪些特點?
劉春田:著作權的基本準則是保護表達某種思想的表現方法,而不是所表現的思想本身。表現方法受到的限制程度則與保護的力度與范圍有密切關系。相比起來,計算機軟件的表達方法比文學藝術作品受到更多的限制。這一特點使計算機軟件在受到著作權保護方面不能和文學藝術作品相比。 記者:近年來,美國、歐盟、韓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對軟件著作權保護也有所變化,這種變化的趨勢是什么?為什么會有這種變化?
劉春田:軟件著作權的擁有者中有的是超級的跨國巨頭,他們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為了自身的利益,他們一直極力謀求使軟件著作權獲得超過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其努力獲得了很大的成功。不少法學專家也支持給予軟件著作權較強的保護。但是,現在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對于軟件著作權保護給予必要的限制已經是國際法學界的共識。美國、歐盟、韓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也采取了按照實際情況限制軟件著作權保護力度的做法。這是在向著作權法律基本準則的回歸,其方向是正確的。
記者:這些發達國家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方面和文學藝術作品比較起來有哪些不同?
劉春田:這些不同總結起來大概有以下幾點
1、受硬件環境限制的表達方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含有公有領域因素的軟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3、受到效率因素限制的軟件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
4、軟件的功能與目標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5、為符合標準而制作相似軟件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6、“不計瑣細原則”。所謂“不計瑣細原則”,意思是即便兩個軟件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但是如果這些成分在整個作品中的作用很小,也不追究其中一方的法律責任。
記者:現在不少軟件著作權官司涉及到軟件的兼容性問題,譬如英特爾“頭文件”訴訟案等,這方面有什么規定?
劉春田:兼容是軟件著作權法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軟件是信息產品,信息必須交流。如果不能兼容就不能交流。因此,受軟件兼容性要求所決定的程序內容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譬如,軟件中標準的用戶接口成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最近爭論很激烈的“頭文件”問題實質上也是一個兼容性問題。為了利益阻礙交流,排擠競爭對手,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是一種不應該受到鼓勵的行為,這種行為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發達國家已經不再保護這種行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是和經濟發展程度分不開的,發達國家都不保護的行為,我國更應該慎重對待。
總的來說,保護軟件著作權有兩個原則正越來越受到國際法學界和很多國家的重視,其一是發展的原則。保護知識產權應該有利于技術和經濟的發展進步,過度保護,特別是妨礙軟件兼容的過度保護不利于技術的發展進步,也不利于信息的交流。其二是公平的原則。一些企業為了利益,濫用知識產權訴訟權利打擊競爭對手,剝奪消費者的購物選擇權,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是不利于公平競爭的行為,不應該受到鼓勵。公平和發展是硬道理,軟件著作權保護也不例外。 案例鏈接 Lotus公司案
1990年,美國Lotus公司在美國馬薩諸塞州聯邦區法院起訴BorLand公司,指控后者侵犯其開發的電腦應用程序的著作權。 BorLand公司在Lotus公司之后開發出了和Lotus公司的產品具有同樣功能的應用程序,并且為了用戶方便,在自己的程序中復制了Lotus公司的菜單程序,使兩種產品可以兼容。馬薩諸塞州聯邦區法院一審判決Lotus公司勝訴,二審的第一巡回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認為,Lotus公司的應用程序作為一個整體享有著作權。但是如果使其對菜單及菜單上的命令也享有獨占權,則是對用戶和其他軟件開發者不公平的。Lotus公司的老用戶已經和這一程序拴在一起了,如果有更優秀的應用程序問世,用戶無法很快熟悉新程序的操作,仍然被拴在老程序上,對他們十分不便。如果BorLsnd公司的程序真的像它預想的那么好,就應該把Lotus公司的老用戶吸引過來,占領部分市場。如果不那么好,則市場還是 Lotus公司的。不應該用法律手段不合理地授予Lotus公司某種獨占權來限制競爭。BorLsnd公司在自己的程序中復制Lotus公司的菜單,不過是給Lotus公司的老用戶以更廣泛的選擇,避免他們浪費自己已經獲得并熟悉了的操作方法,所以是合理的。
1996年1月1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第一巡回法院的二審判決。
我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律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鄭成思研究員曾經專門撰文介紹了這一案例。鄭成思指出,這一案例表明了美國和世界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一種趨向。鄭成思認為,新技術成果的開發者利用老產品的菜單程序使新老產品兼容,使他人的老用戶可以很容易地使用自己的成果,如果這個目的達到了,對用戶自然沒有損害。如果新成果比舊成果優秀,則也不能認為對舊成果所有人有損害。所以不宜以專有權方式“獎勵”舊成果的開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