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行政許可證件。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撤回都有涉及,明晰它們各自的基本概念和適用范圍是非常必要的。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撤回的規定
涉及行政許可的現行法律、法規對注銷、吊銷、撤銷和撤回的規定情況如下:
1.注銷。
注銷,通常情況下不涉及到價值判斷,而且并沒有否定性評價的意味。注銷,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而依法取消,強調對已經登記過的內容或證書的取消。由此可見,注銷是一種程序性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吊銷。
吊銷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其對象往往是證明資質、資格的證件,如營業執照、許可證、資格證書等。
在部分法條中,也能見到吊銷與撤銷同時存在的情形。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的一個法定原因。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吊銷和撤銷的區別主要在于取消的對象不同:吊銷側重于資格、資質的證明文件,撤銷側重于行為、行為結果、組織機構。
3.撤銷。
撤銷主要是針對行為而言,如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的適用較為復雜,大體有兩類情形:
(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為、行為結果、組織機構,一般是某一主體因情勢變更等主動作出取消行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2)根據權限取消他人的行為、行為結果、組織機構,或者取消資質、資格。
取消的原因有兩類:
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條件已經不存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該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
二是相關主體存在違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一般來說,撤銷對應的是資質或資格,而不是證明資質、資格的證書,但也有少數例外情形。《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該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4.撤回。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如果確因行政機關主動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財產損失,該損失應當由作出撤回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承擔。
撤回行政許可有行政機關主動撤回行政許可和申請人自愿撤回申請兩種情形。撤回也可以用于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提出的許可申請,許可機關在核實查明后依法終止辦理許可的情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食品流通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比較行政機關主動撤回許可與申請人自愿提出撤回許可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辦理許可這兩種情形,在因撤回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由誰承擔這一問題上,是有很大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