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度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手中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因某些原因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者進行其他非貨幣性的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除上述行為以外的股權轉移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通常有以下兩種處理辦法:
一是股權轉讓合同已履行完畢、股權變更登記已完成,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基于此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履行的標志是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并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則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基于以上規定,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要考慮清楚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完畢與否的稅收負擔問題,如果不想實質上進行股權轉讓,則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后,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不要支付股權轉讓款,則股權轉讓協議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畢,可以退回協議,可以節省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