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怎么退股?有限責任公司退股的方式可以匯總分析成以下幾類:一是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從而退出公司;二是公司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來達到股東退出的目的;三是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以達到退出目的;此外還有公司解散和破產后,股東自然退股。
(一)股權轉讓
股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從而退出公司。
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1、公司《章程》是否對股權轉讓做特別規定。
2、《公司法》71條規定,股權對內轉讓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可以將其持有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方,須經股東會決議,由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公司減資
公司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來達到股東退出的目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欲進行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必須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須召開股東會,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
3、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要求公司回購
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以達到退出目的。但股東要求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權,是需要一定條件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1、具體情形如下:
(1)公司決定減少注冊資本時;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但股東會決議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股份;
(6)公司因公司治理機制失效,無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根據司法審判原則得出)。
2、公司收購上述股份需要注意的事項
(1)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和與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購本公司的股份時,應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2)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和股東要求回購時,自收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轉讓或注銷。
(四)解散公司
當公司解散時,股東當然退出公司。
1、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遇到下列情形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這里股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的條件
(1)公司連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股東表決無法達到法定或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3)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3、公司解散的程序
(1)公司決定解散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并須經帶白哦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通過;
(2)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自成立清算組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五)破產清算
公司宣布破產,及應當進行清算,后辦理注銷登記,股東自然退出。不過,股東與通過破產途徑退出,需要出現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債務時或者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方能破產,否則公司不能破產,故通過破產清算的方式退出公司,只是股東被動的選擇方式,不是股東可以自由選擇的。
(六)股權投資形式退出
依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號),明確股權可以作為出資方式。以股權對外投資,需將股權轉移過戶至投資標的公司名下,相當于股權的權屬發生了變更,實質上已發生股權轉讓的行為。但與一般以貨幣作為支付對價的股權轉讓不同,公司股東將持有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其未獲得現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