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登記有以下程序:
1、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核準或者駁回決定。
2、分局受理名稱申請后應即時將名稱信息上報市局,市局復核并即時下傳復核結果。
3、予以核準的,登記機關在兩個小時內向申請人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核發《名稱駁回通知書》。
4、投資人的名稱或姓名應當載入《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在金網程序對名稱核準通知書版面內容調整前,名稱登記機關應根據《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中投資人情況制作《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并作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附件核發給申請人。《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應記載名稱核準通知文號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
《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不作為對出資人出資資格的確認文件,出資人不具備法定出資資格的應當更換符合條件的出資人。
5、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申請人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注冊,在本市范圍內不得跨地域或跨級別改變登記管轄機關。
6、名稱登記機關應當記錄名稱核準通知書的核發情況,記錄內容包括:名稱核準通知書文號、核發日期、核發人、領取通知書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簽字和領取日期。名稱核準人應將該記錄與每日預核名稱統計表一并留存。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