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題概述:
自然人經營豁免登記后,自然人不需登記就可以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可能會產生監管空白和缺位的問題,也不利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保護消費者權益。
2、解決思路:
(1)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豁免登記的內涵,規定豁免商事主體登記的自然人經營者,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在辦理稅務登記后方可從事商事經營活動。如經營項目依法涉及相關部門許可審批的,應在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審批后,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
(2)放寬對現行體制下的“無照經營戶”的認定標準,只要經營者能夠提供稅務登記證明或許可登記證明,就不應按照無照經營進行查處。而對于那些不符合商事登記豁免條件又不按照規定進行相關登記的經營者,應加大處罰力度。
(3)建立巡查發現和查處辦案相分離的綜合監管體系。由綜合管理部門,如城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社區工作站、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等負責巡查發現,并將發現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給市場監管、許可審批和稅務登記等查處辦案部門,由查處部門跟蹤查處。開放網絡舉報功能,鼓勵社會公眾在網上舉報無證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