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跨區遷出
(一)、需要提供的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企業遷出申請一份(注明聯系電話)
3、工商戶的企業準予變更通知書
4、新地址房屋租賃協議或房屋產權證書
5、如企業還有其它變更的項目,應提供相關的資料
(二)、辦理程序
1、企業將資料提交辦稅服務廳綜合窗口,對資料齊全的申請,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審批。
2、管理科審批結束后,窗口電話通知企業辦理發票繳銷、金稅抄稅、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拆除“兩卡”等手續,并要求提供相應資料。
3、企業提出遷移申請的,當月不得開具任何發票,否則遷移將順延一個月。
二、 跨區遷入需要資料
1、《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非一般納稅人不需提供)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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