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債務在股東變更后誰是責任承擔人
如果不是個人債務,應該由公司承擔,且新的股東也無需承擔。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該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當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務居多,同時還存在未解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之間的勞資糾紛等等。對于上述負債或潛在債務的情況,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者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的原則和辦法也是不相同的。
二、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一)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并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二)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并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三)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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