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導致現行監管體制的改變可能產生的問題
1、問題概述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強調“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改革后如果各審批監管部門沒有做好相應的工作準備,可能導致現有監管手段達不到監管工作的要求,以致于產生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2、解決思路
(1)各有關部門按照改革內容調整監管權限。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企業登記管理部門職責與其他職能部門職責劃分仍遵循“誰發證,誰審批,誰監管”原則,無論是前置還是后置審批部門,都有責任對所審批的項目進行監管。對不需要進行商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不再以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如涉及審批事項,由負責審批的部門進行監管。
(2)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條件。各行政審批部門對審批事項應進一步進行梳理,認真評估市場需求及風險,減少不必要的審批項目。同時簡化審批程序和審批條件,使經營者更加簡便地了解相關審批信息、開展經營活動,也更有利于審批部門對審批事項的監管。
(3)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服務作用及市場誠信的基礎調節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建立和完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進一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作用。對消防驗收、環境影響評估、衛生學評價、審計、驗資等需由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相關資質或資格認定、許可評估的專業領域,逐步將相應實質性審查職能轉移給中介機構,由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完成相關工作,并由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二)營業執照不記載經營范圍可能產生的問題
1、問題概述
一是社會公眾難以了解企業的經營范圍,可能產生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二是相關政府部門難以了解企業的經營范圍,對于稅率的核定、超范圍經營等都無從管理。
2、解決思路
商事登記主管部門應要求企業在章程中記載經營范圍,并由商事登記部門在信息平臺上進行公示,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政府部門都可以隨時查閱,獲取相關信息。
針對社會公眾需要了解的哪些經營范圍屬于需要辦理審批的事項,可以由政府部門建立統一的審批信息公示平臺,將所有審批事項、審批條件、審批機關在統一的審批信息公示平臺上進行公示,從而使經營者獲知準確的審批信息。
(三)營業執照不記載經營場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1、問題概述
商事登記改革后,如果企業法人登記只記載住所,不記載經營場所,有可能會出現企業將違法建筑或住宅做為經營場所的現象。這樣就面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當政府要拆遷違章建筑時,由于里面有合法經營者,可能造成拆遷困難。二是如果違章建筑是危險建筑,就可能造成安全風險。三是住宅用作商業用途的,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糾紛。
2、解決思路
對于涉及到違章建筑,可以由企業做出承諾,對所申報的住所承擔責任,當政府需要拆除違章建筑時,不能要求政府部門進行補償。對于有產權的建筑,企業要承諾該住所的使用已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包括住宅改辦公的情況。如果企業進行虛假承諾,則由該企業自己承擔相關責任。企業有違法使用地址的情況或者有居民投訴的情況出現,可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