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因此,我們能夠簡單的概括成,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及文檔。然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的規定,除了計算機軟件包含的程序以及文檔外,著作權法不保護計算機軟件開發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以及運算方法。因此,在判斷中需要通過兩大步檢驗是否屬于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
一、是否受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
1、獨立創作
即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創作,任何復制、抄襲他人的、并非自己開發的軟件不能獲得著作權。當然,軟件的獨創性不同于專利的創造性。一項程序的功能設計往往被認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據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概念的原則,任何人可以設計具有類似功能的另一件軟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軟件作品的邏輯步驟的組合方式,則對他人軟件構成侵權。所以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必須滿足獨立創造的條件。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是固定在載體上作者創作思想的一種實際表達。如果作者的創作思想未表達出來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受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軟件必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計算機硬件中固定在存儲器或磁盤、磁帶等計算機外部設備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紙張等。
3、邏輯合理
計算機運行過程實際上是按照預先安排不斷對信息隨機進行的邏輯判斷智能化過程。邏輯判斷功能是計算機系統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必須具備合理的邏輯思想,并以正確的邏輯步驟表現出來,才能達到軟件的設計功能。毫無邏輯性的計算機軟件,不能計算出正確結果,也就毫無價值。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僅限于邏輯合理的計算機軟件。
二、是否屬于軟件著作權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本條例對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這一規定體現了版權法中的創意/表達兩分法原則。下面對軟件版權不予保護的對象進行具體的討論。
1、過于簡單的程序
只要程序設計者自己寫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襲來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斷所得的結果,那么該程序就是獨創的。但是版權中有一條“瑣事原則”,即價值不大,無足輕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護。程序是否可以受到保護還取決于所使用的程序設計語言。比如,高級語言(如BA-SIC、 FORTRAN、COBOL)中的非常簡單的一條語句(如:兩數相乘),如果要用匯編語言或機器語言寫出,就要困難得多,就需要程度高出許多的技巧。我們知道,從機器語言和匯編語言發展到高級語言,其原因之一本來就是為了簡化程序設計的過程。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如果一段程序用高級語言寫出時看起來是微不足道的,而為完成同樣的功能用匯編語言寫出相應的程序時,前者不能受到版權保護而后者可以受到版權保護呢?這種可能性是肯定存在的。就每一個案而言,用所選定的程序設計語言書寫程序時所涉及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斷的程度應當予以考慮。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不包括過于簡單的程序。
2、算法
所謂算法,就是指決定數據處理順序的數學方法。或者說,用以實現一個給定的結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過程,通常是用于解決一個復雜問題的簡化過程。
針對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一般說來,算法具有下列特征:算法所包含的邏輯步驟是有限的;各個邏輯步驟都應被詳盡地定義并且應當是確定的。每一步驟都有其前導步驟(初始步驟除外);每一步驟都有其后繼步驟(終止步驟除外);算法必須以一定的輸入信息作為其處理對象;其自身不能得出確定的結果;輸出信息與輸入信息之間的關系由算法唯一確定;算法所從事的執行工作的完成時間,必須是有限的。算法屬于創意的范疇,而不屬于表達的范疇。因此它不受版權保護。但是,如果在開發軟件的過程中,所開發的軟件在高層邏輯設計層面上與先前已有的軟件具有相同、相似或實質上相似的算法,則又可能落人先有軟件著作權人的修改權 (改編權)的控制范圍,導致侵權的嫌疑。因此,在軟件開發中如何做到既能采用他人的先進的、不受版權保護的算法,又不侵犯他人的修改權,就成為一個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