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計算機軟件申請了軟件著作權,那么計算機軟件使用用戶有哪些責任呢?下面,小微律政來給大家講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計算機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跟據著作權法的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規定了計算機軟件用戶使用計算機軟件必須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需要在設定的范圍內使用,未經許可或者經許可,但超過許可的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應承擔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下列民事責任:
一、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經許可,但超出規定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構成犯罪的,依《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
1、《著作權法》規定的計算機軟件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2、《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計算機軟件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是指:
1)復制或者部份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3、處罰的數額見“侵權復制品人的賠償數額”以及“訴訟請求人的律師費用的支付”兩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