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標志著我國一般納稅人申請進入到登記制時代。
國家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四、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第18號公告的主要內容可以看出對一般納稅人申請制度的調整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一、實行核準登記制。公告指出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在具體登記程序中取消了稅務機關的審批環節,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納稅人就可以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簡化申請程序。首先,減少納稅人需要提供的資料,僅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其次簡化前置條件,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暫停執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最后取消了實地查驗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當場立即辦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