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前期充分研究,并報省政府法制辦備案,近日,江西省煙草專賣局發布《關于規范和調整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在江西省范圍內的零售戶構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違法行為,且涉案卷煙或雪茄煙數量在2條以上(含兩條)的,一律依據《江西省煙草專賣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10%的罰款,并按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非法購進的煙草制品;數量在2條以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 5%的罰款。本次調整的處罰適用標準將于5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實施。
此次調整和規范,目的之一是依法加大對市場上卷煙非法流通的打擊力度。
依據《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對包括卷煙在內的煙草專賣品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專賣制度?!稛煵輰Yu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即當地煙草公司)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通俗地講,取得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只能從當地煙草公司購進卷煙,并且只能銷售包含本店零售許可證號在內的32位條碼的真品卷煙,除此之外,從其他單位或個人購進、回收卷煙,用于銷售或代售,以及銷售別人贈送的卷煙等行為,都構成“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違法行為。
此次調整和規范,目的之二是規范各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對該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標準。
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根據《江西省煙草專賣條例》規定,煙草制品零售單位或個人未在發證機關指定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按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非法購進的煙草制品。
對該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賦予了煙草專賣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限,但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著不同單位適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不一致問題,因此有必要對處罰的適用標準進行統一規范。
調整之后,處罰的標準更加明確、統一,處罰的適用更加易于操作,有利于規范煙草專賣執法行為。
卷煙零售只有從合法渠道進貨,并守法經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從其他任何非法渠道購進卷煙,還容易購進假冒偽劣卷煙,構成更嚴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