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和照顧。減稅是指減征部分應該繳納的稅款;免稅則是指是免征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規定是為了解決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征稅時所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同時也是稅收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分類如下:
法定減免
是減免稅的一種分類。凡是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都稱之為法定減免稅。它體現了該種稅減免的基本原則規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法定減免必須在基本法規中明確列舉減免稅項目、減免稅的范圍和時間。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避孕用品等免稅。
臨時減免
又稱“困難減免”,是指除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以外的其他臨時性減稅、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準的一些減稅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一次性的減免稅。如納稅人遇有風、火、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給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減稅、免稅照顧。
特定減免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發展變化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要,而規定的減稅、免稅。特定減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稅收的基本法確定以后,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所作的新的減免稅補充規定;二是在稅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采用補充規定的減免稅形式。以上兩種特定減免,通常是由國務院或作為國家主管業務部門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作出規定。特定減免可分為無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兩種。大多特定減免都是有限期的,減免稅到了規定的期限,就應該按規定恢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