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內容包括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種險種,是一部較為完整的基礎性法律規范?!渡鐣kU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基礎性法律,這兩部法律的出臺對勞動爭議處理的影響不可小覷,下面筆者將通過兩個案例具體說明。
案例一:個別員工突擊追繳社會保險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職某公司任職普工,月工資(含加班費)2500元。因工資不高,且不確定是否長期留在本地,在公司沒有主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李某也沒有主動提出要求。直至2014年3月,李某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公司沒有立刻回復。2014年5月,公司同意為李某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種社會保險費用,社保機構在2014年6月15日扣費成功。2014年6月5日,李某請事假10天,事假到期后李某一直沒有回來上班,公司多次電話聯系不上,并于2014年6月20日收到李某郵寄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李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李某已經連續曠工超過3天,于2014年6月21日向李某郵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隨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等多項訴求。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勞動合同在公司收到李某的書面解除通知之日已經解除,但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已經按照規定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從而駁回了李某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當然,對于公司欠繳以前的社會保險費用,李某已經循其他途徑解決。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采取了約束性的尺度,對用人單位適度傾斜。那是因為,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時,全國對于社會保險的繳納要求不統一,各地的政策多如牛毛,如何掌握“依法”二字尺度不一,加上勞動爭議呈井噴狀態,廣東省仲裁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指導意見,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作出了不同的處理。該處理意見的出臺,很大程度緩和了因社會保險問題產生的爭議。上述案例也是根據指導意見的精神認定公司屬于欠繳而非未繳,從而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但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等法規的出臺,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的配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法》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持續發酵,跟社會保險有關的勞動爭議也持續復雜化。具體表現為:
一、與社會保險相關的勞動爭議出現適度增長。
二、社會保險與勞動報酬、其他福利待遇捆綁維權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三、歷史累積性的群體性社會保險爭議暴增。
案例二:群體案件員工以補繳社會保險為支點
王某等30人是某公司的一般工人,工資按天計算,部分員工工作已經超過10年,公司一直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11月,雙方因管理問題發生爭執,繼而鬧上法庭,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補繳社保,訴求近500萬。該案經過多次庭前調解、開庭、質證,開始時公司堅持只調解經濟補償金,但實際計算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后,最終同意將經濟補償金和社保捆綁調解處理,公司為此付出了超過百萬元的代價。
而在筆者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個案中,涉及社會保險補繳問題,也同樣是因為扯上社保問題得到解決。如此一來,社會保險的補繳就成了勞動爭議處理的最大突破口。社會保險費的不斷提高已經給企業特別是成本控制型企業增加了經營管理的成本,全民掀起補繳社保的熱潮更讓企業雪上加霜。
(文章來源于:法門徒艾森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