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還債包括:對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