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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登記申請的規定▼
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409條的規定,著作權登記應當按照著作權局局長規定的形式進行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應填寫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2)如果是匿名作品或者假名作品之外的作品,應填寫姓名和國籍或作者的居住地;如果多個作者中有人去世,應填寫死亡日期;
(3)如果是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應填寫作者的國籍或居住地;
(4)如果是雇傭作品,應填寫必要說明;
(5)如果著作權人不是作者,應簡要說明如何享有的著作權;
(6)應填寫作品名稱,以及填寫其他曾經使用過的或修改過可以確認作品的其他名稱;
(7)應填寫作品創作完成的年份;
(8)如果作品是已經發表的,應填寫首次出版的日期和國家;
(9)如果是匯編作品或衍生作品,應確認說明所基于或包含的作品的情況,以及就涵蓋申請登記的作品的其他材料進行簡要的概況說明;
(10)如果是已發表作品,涉及該法第601條所規定的其復制件所用材料在美國生產的情形,應填寫在涉及該法第601條(c)項規定的進行實施生產材料加工的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以及實施加工的地點;此外,著作權局長還可以規定提交其他與作品起草和鑒別,以及與作品的存在、權利歸屬和著作權保護期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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