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基層衛生院的普通員工,能輕易挪用多達數百萬元的公款,顯然不是一人之失,所以還應有人為監管和約束機制的失靈擔責。
從2007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間,在浙江東陽市佐村鎮中心衛生院擔任會計的“90后”張初蕾,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人民幣5萬余元,挪用公款400余萬元,至今尚有260余萬元未追回,除她被判刑外,其他無一人被追責。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披露,浙江東陽市紀委監委對此展開了“一案雙查”,對該衛生院原院長、現任院長及出納等人予以立案審查調查。近日,涉案多人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開庭審理。
會計挪用公款400余萬元,無疑屬于違規操作,她因此獲刑純屬咎由自取。但身為基層衛生院的普通員工,能輕易挪用多達數百萬元的公款,顯然不是一人之失。
畢竟,從常理上講,整個單位的款項不可能掌握在會計一人手里,任憑其處置而沒人管,而是有分工層面的制約(設有出納等)和審批層面的制衡。該事件中,從2007年12月至2016年6月近10年時間里,涉事衛生院監督制約失靈,聽任張初蕾貪污特別是挪用那么多公款,包括一把手、分管領導和有關出納等,顯然“守土有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案至今未追回的款項就高達260余萬元,遠遠超過了150萬元以上的特別嚴重情節,負有直接、主要責任者或已涉嫌瀆職。當然,并非所有責任人都涉嫌瀆職,這里面還應對責任加以區分。
東陽市紀委監委方面就提到,原院長任職期間對單位財務疏于管理,未形成完善的財務管理內控制度,造成出納、會計并未相互牽制,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出納人員將本該由自己保管的U盾推給張初蕾保管,并且對銀行存款日記賬未做全面登記,也不拿會計賬和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甚至在發現衛生院資金可能出現問題后,也未及時跟院領導反映,應負直接責任。現任院長對單位財務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財務管理漏洞,導致張初蕾繼續作案,也應擔負一定領導責任。
可以想見,這類涉及多人責任的案件,若只追一人之責,很難讓人信服。非但如此,這類做法還可能產生極其不良的社會效應,若出了事只對行為人追責而不對監管者、制約者追責,那可能會誘使更多的監管者、制約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在此背景下,東陽市紀委監委加大問責力度、實行“一案雙查”,在當地引起了極大震動,使很多人反思和慎重對待監管與領導責任問題,也必然會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
希望通過該案的“一案雙查”,在對監管失職的追責上樹立起標桿,讓所有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都能憑著“一案雙查”一查到底,讓那些監管者切實盡責,而不敢輕易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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