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經營異常名錄,處理地址異常,稅務逾期。企業出現四種情形會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1、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導致地址異常;針對以上的原因,如果企業要回復信用正常,須上報歷年年報,及時糾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及解決辦法:一、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年度報告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解決辦法: 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二、因未在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解決辦法: 按責令期履行公示義務;三、因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解決辦法: 及時更正其公示信息;四、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解決辦法: 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