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注冊香港公司正常經營后公司需要終止經營的,就需要進行合法有效的注銷,其方法如下:
首先對于注冊香港公司后需要注銷的,公司的法人必須要到稅務局遞交《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一般來說稅務局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有:
1、注冊的公司還沒有開始營業的或者是已經停止營業的;
2、注冊的公司注銷后不會開始或者重新營業的;
3、公司已經把所有存貨、物業和證券都已經出售完了;
4、公司沒有未清繳的各種稅款;
5、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完成責任的;
6、公司還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7、公司的評稅還沒有進行完結反對或上訴等情形。
其次對于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會在申請人呈交有效申請書和繳納有關費用二十五天內才能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