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1.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記;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巨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寺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注冊外資公司的相關文件;變更登記己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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