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注冊的相關內容,想必想要開始注冊的您已經了解了很多了,如果您想要注冊一家有限合伙企業的話,對于相關的法律您也應該有所了解,本文小微律政小編將為您介紹一下有限合伙企業法的解讀。
如果說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兼人合性公司,則合伙企業是人合性公司。
合伙企業中還有一個另類——有限合伙企業。這是介于有限責任公司和一般合伙企業當中的一個特殊類別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有限合伙企業身上,我們既看到一般合伙企業的特征,也看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影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重點條文梳理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解讀】合伙企業遵循“先分后稅”的稅收原則。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
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合伙企業在企業層面是沒有納稅義務的,而是由合伙人承擔個人所得稅,與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業具有避免雙重征稅的優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先分后稅”僅針對所得稅而言,合伙企業層面仍須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解讀】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伙人,就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對于國有企業的認定,目前各部門口徑并不完全統一。工商部門角度而言,“國有獨資公司”是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由國資委擔任出資人的有
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則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除上述兩種類型的企業外,包括國有獨資“孫公司”在內的其他企業,均可登記成為GP。
以上就是重點為您推薦借解讀的有限合伙企業法,只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繼續注冊公司。如果您不想自己注冊的話,您可以選擇交給代理公司來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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