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新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已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卷煙零售點布局也日趨合理。但我們應當看到,由于嚴格控制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和條件,導致目前卷煙市場上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現象屢見不鮮,給我們的專賣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何進一步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規范卷煙市場經營秩序,已經成為當前專賣管理部門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轉讓行為的性質: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轉讓實際上是卷煙經營權的轉讓,按照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卷煙經營權是由申請人依法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的,該權利只能由申請人擁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以申請人的名義從事卷煙經營活動。
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轉讓的行為是否合法:2007年3月7日,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新《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因此卷煙零售戶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行非法轉讓,其行為明顯違反了新《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行為。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轉讓行為的原因分析:1、隨著卷煙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卷煙零售戶因經營狀況不佳而被迫改行從事其它生意,但他們又不想放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于是就以種種名義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轉讓或者出租給無卷煙經營資格的經營戶,從中謀取不正當的利益;2、被轉讓的卷煙零售戶往往都是不符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辦證條件,由于急于經營煙草制品,又因為條件的限制無法獲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以這些店主就抱著僥幸心理,自認為使用他人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不會被發現的;3、有的卷煙零售戶由于歇業將商店轉讓給他人經營,往往連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并予以轉讓,由于對于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的不了解,又貪圖簡單方便,再加上卷煙經營戶對法律意識的淡漠,把許可證件當成了可以隨意出讓的商品,忽視了行政許可的嚴肅性,從而導致了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行為的產生。
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轉讓行為的危害:1、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卷煙市場經營秩序,損害了其他卷煙零售戶的合法權益;2、給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的許可證管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3、非法轉讓的卷煙零售戶的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成為假冒偽劣卷煙的銷售渠道,由于戶名不符情況的存在,一旦涉及違反了煙草相關的法律法規,也給案件處理也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五、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對于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轉讓行為的管理及處罰依據:隨著煙草專賣管理力度的不斷加強,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加大對許可證市場整治力度,切實履行國家賦于煙草行業的權力和職責,依據新《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站在兩個維護的高度依法維護好正常的卷煙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處罰的法律依據為新《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