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此次實施條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答:(1)完善無住所個人納稅義務,優化吸引境外人才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1年調整為183天后,為吸引人才,實施條例進一步給予優惠:
一是延長享受優惠年限。將無住所個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報納稅的境內居住時間,由“居住滿五年”延長為“居住滿六年”;
二是新增單次離境30天規則。在計算上述“居住滿六年”時,對于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滿六年”的連續年限;
三是簡化享受優惠程序。將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滿六年”期間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優惠,由審批改為備案方式,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
(2)完善應稅所得相關規定。一是完善經營所得范圍,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等概念寫入實施條例,便于納稅人遵從。二是修改完善財產轉讓所得等項目,將個人轉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明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進一步降低稅負;三是適應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所帶來的計稅規則的變化,完善境外所得計稅方法和稅收抵免制度。
(3)適應綜合稅制要求,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規定。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專項附加扣除的聯合懲戒等,全面支撐新稅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答: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由于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在這一判定規則中,“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條件,“習慣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結果條件。實踐中,一般是根據納稅人“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是否屬于“習慣性居住”這一狀態。
“習慣性居住”,相當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個人在較長時間內,相對穩定地在一地居住。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雖然在境內居住,但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準備回境外居住的,不屬于在境內習慣性居住。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產”。
3.外籍個人來華判定居民身份的時間由一年改為183天后,為吸引外籍人才,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哪些優惠規定?
答: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無住所個人來華判定為稅收居民的時間,由原來一年調整為183天,這一調整主要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為進一步表明中國政府吸引外資、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場不變,實施條例延續了原來對無住所個人來中國境內短于五年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稅的規定,同時參考國際慣例對外籍人員在一定年限內(又稱“臨時稅收居民”)給予稅收優惠的作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此進行了優化完善:
一是將無住所個人全球所得申報納稅的境內居住時間由“居住滿五年”延長為“居住滿六年”,向全世界釋放中國稅收改革持續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積極信號;
二是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是在上述“居住滿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內累計不滿183天,或者其間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居住滿六年”的連續年限將重新起算。
4.對經營所得怎么計稅?
答: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為“先分后稅”,具體如下:
一是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是個體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本身是上述投資者借以開展經營活動的載體,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本身不直接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二是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的經營載體,其本身是一個經營機構。計稅時,先以該經營機構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等之后,其余額為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層面的應稅所得,這是一項稅前所得。
三是個體戶業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從其所投資的個體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取得稅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沒有綜合所得,可以比照綜合所得相關規定,減去每年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之后,由個人按照經營所得項目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5.“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內容?
答: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試點階段,未全面實施),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6.公益性捐贈扣除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答: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二是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現行規定要求。
個人向受贈對象的直接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7.納稅人向哪些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答: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發文,對納稅人向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等幾十家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個人所得稅改革后,上述政策繼續有效。
8.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基數怎么掌握?
答:修改后的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計算基數,是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計算稅款時,應以扣除捐贈額之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9.實施綜合與分類稅制后,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稅收抵免有無變化,如何操作?
答:此次稅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納稅款的稅收抵免規則總體不變,繼續實行“分國不分項”辦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類稅制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相應有所變化:
(一)鑒于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均為累進稅率,計算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時,需將個人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分別合并后計算應納稅額。其他所得為比例稅率,計算個人境內和境外應納稅額時,不需合并計算,依照稅法規定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即可。
根據新稅法精神,個人同時有境內、外綜合所得,合并后減去一個6萬元和與本人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與改革前境內、外所得分別計稅,分別減除相關費用的計算方法相比,新規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額的計算。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另行規定。
(三)抵免過程。居民個人在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地區)抵免限額的,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地區)抵免限額的,當年不需在中國補稅,但當年沒有抵免完畢的部分,在以后五個年度內延續抵免。
10.為什么對納稅調整稅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
答:避稅不同于偷稅,避稅的有關交易或安排不直接違反稅法具體條款,但不符合稅收立法意圖;偷稅則是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繳稅款。
基于二者性質不同,對避稅的納稅調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對納稅調整的稅款,加收利息。
11.為什么要求自然人實名辦稅,如何操作?
答: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納稅服務質量,新稅制實施后,專項附加扣除、退稅等業務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在網上、掌上辦理,這就要求納稅人身份和申報信息真實有效,實名辦稅是基礎保障條件。新稅法建立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以有效識別納稅人真實身份,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因此,納稅人在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均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在網上注冊時,也需實名注冊。
12.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答: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納稅服務質量,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是建立“一人式”納稅檔案,歸集個人相關收入、扣除、納稅等各項涉稅信息的基礎,也是稅務機關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的基礎。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提供其納稅人識別號。
13.我聽公司財務說,2019年工資要按累計預扣法算稅,能否介紹一下,這會對我各月的稅款產生什么影響?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累計預扣法,簡單來說就是將您在本單位年初以來的全部工薪收入,減去年初以來的全部可以扣除項目金額,如減除費用(也就是大家說的“起征點”)、“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減出來的余額對照相應預扣率表(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相同)計算年初以來應預繳的全部稅款,再減去之前月份已經預繳的稅款,就能計算出本月應該預繳的稅款。
在實際計算稅款時,單位辦稅人員將本月的收入、專項扣除等金額錄入稅務機關提供的免費軟件后,可以直接計算出本月應該預繳的稅款。之所以采用這種預扣稅款方法,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按照稅改前的方法預繳稅款,在納稅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況下,納稅人年終都需要辦理補稅或者退稅。而采用累計預扣法,將有效緩解這一問題,對大部分只有一處工薪所得的納稅人,納稅年度終了時預扣預繳的稅款基本上等于年度應納稅款,次年無須再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同時,即使納稅人需要補稅或者退稅,金額也相對較小,不會占用納稅人過多資金。
14.哪些情形需要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新稅制實施后,居民個人需結合稅制變化,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為促進納稅人盡快適應新稅制要求,遵從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改變日常工薪所得扣繳方法,實行累計預扣法,盡可能使人數占比較大的單一工薪納稅人日常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免予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同時,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稅法規定需辦理匯算清繳,具體包括:
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主要原因:對個人取得兩處以上綜合所得且合計超過6萬元的,日常沒有合并預扣預繳機制,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匯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匯算清繳。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項綜合所得的收入來源分散,收入不穩定,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難以做到預扣稅款與匯算清繳稅款一致,需要匯算清繳。
三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的稅額低于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于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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