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冊的公司或者新變更地址的公司,都要回訪查實。沒有實際經營,就要納入經營異?!,F在注冊的時候要地址證明文件,后期注冊下來之后還要上門核實……
工商局要到公司核實公司的注冊地址,是何意思?
工商局要到公司核實公司的注冊地址主要核對公司的辦公地址、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經營范圍等相關注冊信息是否與公司在工商局注冊的信息相符合,檢查公司是否有涉嫌騙取登記的情況,更重要的是避免皮包公司的出現,從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工商局核查公司注冊地址也是工商局履行市場監督職責的表現。
關于公司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不一致問題的相關法律條款及處理辦法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明確要求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
但是,事實上很多公司出于經營成本或稅收政策的考慮,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為其提供全套的公司注冊、年檢、稅務申報繳納等全套服務,省去了很多日常開支,但是公司業務又不適合在園區內經營,于是又選擇在其他地方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經營與政府管理上的問題,但還是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一條: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注冊。
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建議: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建議企業選擇如下應對策略:
1 、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為經營所在地;
2 、設立分公司,即將經營所在地業務設立分公司;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考:
第十九條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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