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局日前發布2019年1號公告,就聚焦于優化營商環境,一舉取消了10項證明事項,而這將更好地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市稅務局這次發布了“關于取消10項證明事項的公告”,決定減證便民、優化服務,以便更好的支持和服務于民營經濟的發展。自發布之日起,相關證明事項即停止執行。
據了解,市稅務局這次決定取消的1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24項具體辦理事項。如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單位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時,就不用再提交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了。單位在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時,不用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了。
具體從證明材料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費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2項(服務地點在境外或購買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居住證明),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項(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許可證件、批復文件、建設項目證明、取款憑證或存折、房地產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證)。
如果從涉及經濟主體看,涉及民營經濟的共7項(服務地點在境外或購買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稅務登記證、許可證件、批復文件、建設項目證明、取款憑證或存折、房地產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涉及個人等其他主體的3項(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外國駐華新聞機構證)。
市稅務局方面強調,公告列示的證明事項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材料,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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