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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經營多種業務,可不可以選擇其中某一項或幾項業務進行核定征收,其余的業務類型按照查賬征收?
回答: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第七條規定: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解讀:之所以規定企業的經濟業務類型全部選擇查賬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是避免企業通過不同業務類型稅收征收方式的選擇,轉移利潤。同時,從企業財務核算角度考慮,各業務類型也并不一定可以單獨核算清楚,更涉及到期間費用類的歸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