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自然人或者企業,可能覺得商標擬名不是那么重要。也不認真解讀有關商標法對商標名的規定,就按照自己的想法或者經驗任意擬一個名字。結果可能面對被駁回的后果。所以,注冊商標前,擬名真得不能太任性。那么,究竟哪些不能成為注冊商標名。
1.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擬名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志本身并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注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 下獲得注冊,并非是由于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了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注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標志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志,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標,盡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范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征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注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準注冊。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系,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綜上所述,您對商標起名的禁忌可能已經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更多專業知識,還是要咨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