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處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中,很多申請人希望注冊組合商標,問起他們這樣選擇的原因,其一是可節省費用,其二是認為組合商標更容易得到授權。
提出商標申請時,商標的內容可能是文字商標,也可能是圖形商標,或者是組合商標,包括中文、外文、字母、數字中至少兩個的組合,或者是文字+圖形的組合,例如下圖所示即為一個中文+英文+圖形的組合商標。
如果擬申請注冊的商標包含中文、英文以及圖形要素,按組合商標作為一件來申請,確實可以節省申請階段的費用,但也有其缺點,如下:
一、駁回風險更大,因為任一要素有沖突則會整體駁回:
(1)拿下圖所示的商標為例,如果有在先的【皮皮鴨】商標,雖然該組合商標中還有鴨圖案和英文【PIPI DUCK】,仍會整體駁回;
(2)同樣,如果在電視機類產品申請【SONY+圖形】商標,由于有在先的【SONY】商標,所以雖然商標中還有其他圖形要素,仍會直接駁回;
(3)如果在手機類產品申請【蘋果圖案+其他中文】商標,由于有在先的【蘋果】圖形商標,所以雖然商標中還有其他中文要素,仍會直接駁回。
很多申請人對此還是不能理解和接受,時常問“為什么我增加了新的圖形要素仍然不行”,知妹的反問是:如果在先的【八戒知識產權】商標是您的,而別人只是增加了圖形就可以另外注冊,您覺得可以接受么?
舉一個反面例子,甲公司申請了一個【中文+英文】的組合商標,九個多月后收到駁回通知,駁回理由是有一個比其早三個月且相同英文內容的商標;
甲公司未申請復審,一個月之后又將原來商標里的中文單獨拆出來進行注冊申請;九個多月后又收到駁回通知,駁回理由是又有一個比其早二個月且相同中文內容的商標,也就是說,有一個單獨的中文商標插隊進來申請,而且得到授權了,而甲公司的中文與英文商標都未能得到授權。
如果甲公司一開始就拆分開來進行注冊申請,雖然其英文商標仍會被駁回,但其中文商標完全可在第一時間得到授權。
二、使用不方便:獲得授權之后的使用中須按申請時的組合狀態使用而不能隨意拆分或重組。例如上圖所示的【皮皮鴨】商標,使用時不能隨意拆分或重組,相關規定可參見商標法第24、第49條。
相反,拆分申請除了會增加申請時的費用這一缺點之外,有以下明顯優點:
(1)不會因個別要素的沖突而影響其他要素的授權;知妹前面所舉的例子已說明了具體原因。
(2)獲得授權之后的使用中,可單獨使用中文、英文、或圖形商標,也可在保持原有獨立
樣式不變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將兩個或三個獨立的商標組合使用。事實上,多數大公司的商標都是不同要素獨立注冊的,并根據需要單獨或組合使用這些商標,
例如華為公司的華為、HUAWEI、以及貝殼圖形,寶馬公司的寶馬、BMW、以及圖形;
又例如在很遠的地方就可看到麥當勞餐廳標志性的M形商標,但在其產品中又會另外標注【麥當勞】、【McDonald's】商標。
所以,如果擬申請注冊的商標包含多個要素,最好還是將不同要素拆分開來,分別作獨立的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