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注冊等了好長時間,滿心歡喜以為收到了商標注冊證明文件,結果到手的確實商標被駁回的通知。很多人都會遇到商標被駁回的通知,通知書里會有審查員給出的駁回理由,根據其理由,確認自己的商標是否真的存在此種情況。若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是可以申請復審要求評審委員重新評審裁定的。
但是我國的《商標法》中也有有明確的規定:必須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果在該期間內,申請人沒有提出復審,到期的時候商標局就會認定申請人自動放棄。
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
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并需繳納延期請求費。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由于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并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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