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普通商標侵權判定規則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構成商標侵權。根據此規定可以解讀出,一般的商標侵權需兩個構成條件: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其中,商品類別的相同或近似是判定商標侵權構成的前提和基礎,商品類別要件要求必須在商標注冊使用的商品類別范圍內進行比對。如果一個普通商標通過使用而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類別外也產生了足夠的商譽,就可能構成馳名商標,只有在這時,對商標權的保護才不需要考慮商品類別。
國家工商部門認定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③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商標;
④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⑤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以處以罰款
那么,要如何預防商標的侵權問題。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準,實際使用的商標僅為參考。
2、正確判斷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
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
4、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案件定性。如未注冊標記、自行轉讓等。
5、商標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不影響案件定性。但流通領域以及為他人提供便利條件的,強調行為人具有主觀因素(包括故意和過失)。
6、侵權行為是否產生實際損害后果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7、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