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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周小偉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7003元。
在多年前周小偉做過一些事,周小偉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證注冊獲得淘寶賬戶并經實名認證的四個淘寶會員名,其中周小偉以賣家身份發布商品交易信息。在這兩年之后,周小偉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別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訴訟文書,起訴狀內容表明是一位叫郭東林的商標注冊人對他們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
郭東林起訴稱,廣州市白云區礦泉曉業服裝行是“以純”商標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注冊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廣州市白云區礦泉曉業服裝行將該商標轉讓給郭東林,注冊有效期續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純”是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2013年5月23日,郭東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證機構申請網頁證據公證保全,收集到周小偉未經郭東林授權許可,在淘寶網上擅自銷售“以純版型”的多款服裝,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該網店是郭東林開設或者郭東林授權開設等證據。郭東林以周小偉的銷售行為對其商標權、商譽造成了很大傷害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周小偉立即停止在淘寶網上未經授權銷售“以純”商標服裝的侵權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50萬元。
在起訴周小偉的同日,郭東林以相同的理由和訴訟請求起訴了周小偉的父母和周小偉的表妹。
周小偉辯稱,網店只是少部分服裝加入“以純版型”文字,銷售利潤是2292元,郭東林主張的賠償額不合理,請法院依法駁回。
新余中院審理此案認為,周小偉在其經營的網店中掛售“以純版型”等款式服裝,屬于將“以純”商標或與其近似的商標用于廣告宣傳行為,且沒有說明掛售“以純版型”服裝的合法來源,應認定不是“以純”服裝正品。周小偉的行為未經過郭東林許可,侵犯了郭東林的商標注冊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為查明周小偉的侵權獲利,責令周小偉打開該網店的后臺銷售記錄等以供法庭審核,周小偉以會泄露其隱私為由拒絕。2014年5月,新余中院判決周小偉立即停止侵害郭東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決周小偉的父母和周小偉的表妹三人分別立即停止侵害郭東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郭東林經濟損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郭東林不服新余中院對周小偉的判決,認為賠償數額過低,5月21日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向周小偉釋明不提供網店具體銷售數量給法庭審核的法律后果,但周小偉仍以涉及淘寶賬戶隱私和安全為由拒絕。
江西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法院責令周小偉提供其網店經營具體數據,周小偉拒絕提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認定周小偉的獲利數額不止數千元,郭東林上訴原審判賠數額過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前述改判,加重了周小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