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營業期限是指公司存續的有效時間,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又未規定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并沒有包括公司營業期限。
營業期限是指公司存續的有效時間,分為有期限和無期限兩種。有期限又分兩種情形:一是自擬期限,指股東或發起人在章程上載明了營業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機關要求在章程上必須標明的期限;而無期限是法律不強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續期的一種態度。
1、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10、20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90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1、47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71條等。
2、批準條件
?。?)企業投資各方在經營期間合作良好,能夠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沒有大的糾紛和矛盾;企業建設、經營狀況良好,原則上應是盈利企業;
?。?)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屆滿后延長經營期限;企業董事會決議同意期限屆滿后延長經營期限;
?。?)符合申請提出之時有關利用外資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企業須在經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3、需報材料
?。?)企業董事長簽署的延長經營期限申請書;
(2)企業董事會決議;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稅務部門納稅狀況說明。
4、審批期限
法律規定:根據《合資法》第13條,《合作法》第24條,《合作法實施細則》第47條2款,《外資法》第20條,《外資法實施細則》第71條,審批機關在收到全部規定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