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出資人委托名義出資人向公司出資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雖是出資資產的所有者,但并不被登記為公司的股東,而名義出資人雖非島資資產的所有者,卻被登記為公司的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要想將自己登記為公司的股東需要履行如下事項:
首先與名義出資人就結束委托并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登記達成一致;其次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最后向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由公司完成變更股東的內部登記和工商登記
這里的難點之一在于如何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顯然是由各個股東分別表意,而非共同決議。因此,只能分別征求每個東的意見,看其是否同意將實際出資人變更登記為公司的股東。另外這里的東表意是按照股東人數計,而非按照股東持有的表決權計。
這里的難點之二是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什么樣的法律文件,才能獲準股東J變更登記。按照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關系的本質說,他們應當簽署一份終止委托關系的協議,言明雙方中一方為實際出資人,另一方為名義出人(名義股東),名義出資人是接受實際出資人的委托進行投資并將自己登記公司股東的,現雙方簽署本協議終止委托關系,申請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公股東。這樣的協議雖然反映了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本質,是真實有效的,也可能不被登記機關采納。在許多情況下,登記機關會受理股權轉讓協議。果實際出資八與名義出資人為實現股東的變更登記需要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話,該份股權轉讓協議要言明買賣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協議,并且已經就終止托協議達成一致,為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公司股東,簽署本股權轉讓協議。于雙方之間不存在股權買賣關系,因此,買方不需賣方支付轉讓股權的價。這樣做的目的是明示雙方之間并不發生股權買賣關系,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不是轉讓股權,只是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公司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