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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協議不當有什么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發起人訂立的關于公司設立事項的協議,性質上屬于合伙協議,不同于公司章程。公司設立協議若不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容易導致糾紛發生時沒有法律依據的風險;除此之外,公司設立協議應當約定保密條款,公司設立過程中,特定的專利技術、技術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經營方式或服務理念的公司,更應作保密的約定,以更好地保護公司權益。
(一)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設立過程出現的問題,或缺乏書面的設立協議。因出資人之間缺少設立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模糊,當公司設立活動出現與預想結果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可能性增加。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劃分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
(二)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從本質上隸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出資人而言都是違約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設立協議顯得格外重要:可以根據設立協議確定公司不能合法設立的原因;可以根據設立協議判定出資人的違約行為;可以根據設立協議確定違約人的賠償責任等。
然而當公司設立協議并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實踐中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偶有發生,違法條款某些是個別無效,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
(三)設立協議的保密條款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關將來公司的很多資料、信息都沒有采用其他保密措施,出資人之間依君子協定并不能完全解決保密問題,在設立協議中應當明確保密條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專利技術、技術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經營方式或服務理念的公司,更應作保密的約定。
對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東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公司,設立協議時所約定的保密條款應擴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東利用股東身份損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東利用該公司的信息“另起爐灶”,與公司形成直接競爭關系。
(四)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多寡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
公司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為員工設定行為規范,公司法對董事和經理規定了基本義務,但股東行為的限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來完成。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公司股東另外投資從事與公司相同的行業,形成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在公司存在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的情況下,這種法律風險更為突出。
(五)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出資問題,所以關于設立人出資數額、方式、時間的條款必然是設立協議的重點,但是僅僅約定上述問題還不算約定完備。約定完備的設立協議應該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條款內容
1、設立人的基本情況;
2、擬設立公司基本情況,如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
3、設立人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所占股權比例、股權的轉讓規定等;
4、設立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5、公司設立不成功時的費用承擔;
6、設立人對特定信息的保密約定;
7、設立人協商確定的約束股東特定行為的條款,如競業限制等;
8、違約責任條款;
9、解除協議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
10、公司利潤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