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司或企業都有法定代表人,有的公司的隱名股東即實際控制人安排顯名股東持股并任職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董事兼出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好多人不了解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或企業起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是否蘊含巨大的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好好聊聊這個話題。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企業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法人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或公司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權限
1、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職責,委托他人時,應有書面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或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他的簽字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視為職務行為,公司或企業承擔簽字的后果,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或企業的法律文書。
3、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及銀行等部門備案。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法律風險
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或企業對外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或企業法人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或企業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適當的賠償。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公司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規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失。
行政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并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行為。
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對于公司或企業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或企業法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直接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個別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刑事追究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范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務中通常將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認定為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據此判決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或企業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