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12月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對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修改為認繳登記制,大幅度降低了公司注冊的門檻。該制度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其在激發市場活力上,發揮了不小的作用,但人性化制度的背后也隱藏著法律風險。雖然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實施至今已近五年有余,但筆者在與一些創業者溝通過程中,發現依然有不少創業者對該制度理解不全面、不透徹,導致在設立公司時為股東自身留下很多潛在法律風險,并可能影響到公司未來的穩健發展。股東出資作為公司設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為提示、預防及控制風險,本文將就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的認識誤區進行總結,以期能夠給創業者和公司經營者提供實際幫助。
誤區一:認繳制≠不繳制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在公司登記注冊時股東可以不實際繳付或只實際繳付部分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因此,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非免除出資義務。需要強調的是,“認繳”不等于“不繳”。依據《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之一是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這說明股東(發起人)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
誤區二:注冊資本認繳出資越高越好或越低越好
《營業執照》作為公司的第一張名片,注冊資本又是《營業執照》必記載事項之一。現實中,很多人習慣根據注冊資本的大小來判斷公司實力。既然現在已經實行認繳制了,那么是不是將注冊資本寫得越高越好呢?公司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來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股東應當在認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認繳的注冊資本越高,股東所要承擔的責任就越大,注冊資本過高,會為股東埋下潛在風險,也會對公司的后續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相反地,如果注冊資本過低,則可能滿足不了公司開展業務的需求、顯示不出公司的實際運營能力、履約能力,可能會影響潛在合作方或上下游客戶的判斷,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注冊資本的高低,要在評估業務發展需要、自身出資能力后綜合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誤區三:認繳時限認繳期限越長越好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0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股東的出資期限約定的長一點是可以的,但在公司解散、公司破產等情形下,不論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到期,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未實繳的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誤區四:設立任何行業性質的公司都可以實行認繳
《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為一般原則,但對于某些特殊行業性質的公司不適用該制度,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具體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
誤區五:股權轉讓=認繳義務的轉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第2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如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為瑕疵出資。如果是股東沒有完成實繳義務而對外轉讓股權,公司及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而后續股權的受讓方對此明知的,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誤區六:誰認繳的多,誰的分紅就多
股東對公司投資的最終目的是股權增值或希望得到公司分紅,根據公司法的一般原則,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來享有股東權益,即使股東認繳數額較大的注冊資本,但是并未實繳,是會影響到股東權益,包括分紅權、表決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既可以按實繳分紅、也可以按認繳分紅,還可以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但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前提必須是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誤區七:為解決出資問題,可以使用過橋資金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若股東使用過橋資金來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會構成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將會給該股東帶來法律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小微律政】建議:
1、合理認繳注冊資本金
注冊資本本身并不能反映出公司注冊后真實的資金情況和公司運營狀態。切勿盲目擴大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應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盲目擴大注冊資本使得公司有限責任對股東的保護弱化。
作為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業務發展需求、自身出資能力來確定適當的注冊資本、認繳出資及出資期限。如果公司已經設立且存在認繳出資高、認繳期限長等問題,建議通過減資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認繳出資調整,以達到控制、降低潛在法律風險的目的。
2、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及時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發起人)應當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若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謹慎評估非貨幣出資,完善相應手續
如果股東以非貨幣(如房產、知識產權、商標等)出資的,找正規評估公司,進行公允評估后出具《評估報告》,并且辦理非貨幣出資的轉移手續,該登記的登記,該交付的交付。
4、注意貨幣出資的繳納路徑
若股東以貨幣出資的,不建議從股東賬戶直接代表公司對外支付,應當先繳納到公司賬戶成為公司資本金后,即股東履行完出資義務(保留轉賬憑證,備注:投資款),再以公司名義履行對外支付義務。
5、若是受讓股權的投資者,需仔細審核
在受讓股權時,除了關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形式審查的內容外,還應全面調查了解轉讓股東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確保受讓的公司股權不存在瑕疵,以免承擔連帶實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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