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貯存場所,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二)有與所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敷料、洗滌、采光、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垃圾、廢物貯存等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有原料提取、純化等預處理工藝的,必須有與生產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原料預處理設備或設施。 (三)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確保食品安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